188比分直播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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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188比分直播印发 津南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3个 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120001847279/2023-0001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南政办发〔2023〕2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188比分直播印发

津南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3

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南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南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3129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燃气安全供气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燃气行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燃气突发事件,是指因燃气气源供应、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发生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1.4 事件分级

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分级参照《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执行,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5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分类指导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供应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6 预案体系

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机构

2.1.1 区指挥部

设立津南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城市燃气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和区城市管理委、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188比分直播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应对的决策部署;研究本区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配合重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本区开展较大及以下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1.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津南区燃气突发事件区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津南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下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配合重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负责本区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提出本区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及建议;负责区燃气应急专家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物资的监督检查;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燃气应急专业队伍的建立、管理和训练;负责组织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负责因燃气突发事件导致的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负责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在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供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气的平衡调度工作;负责协助公安津南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燃气事故调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燃气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控制与扑救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加强对燃气场站及单位用户消防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公安津南分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确保尽早供应。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开展燃气事故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通、废墟清理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组织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类突发事件相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落实冬季天然气应急保供预案。负责公众通信网通信恢复及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商贸用气企业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配合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的实施,并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负责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教育内容。

海棠街道办事处: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海河教育园区有关大学、学院做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的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场所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泄漏突发事件的现场环境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区指挥部。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为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应急运输车辆保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涉及公路交通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设立抢险车辆“绿色通道”相关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预报燃气泄漏气体移动路径。

国家电网天津城南供电分公司:负责事发地电力设施巡查、抢险及电力供应。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指导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看研判,并协调市委网信办开展调控管控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指挥部确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相关成员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指挥机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专家组组成。现场总指挥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长兼任。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对燃气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次生灾害;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区指挥部决定开展的其他工作。

2.3.2 应急工作组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新闻舆情、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按照区指挥部命令具体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并根据区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送的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事发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及燃气供应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申请上级支援;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掌握燃气突发事件情况,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工作,确定最佳救治、转运方案;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4)秩序维护组:由公安津南分局牵头,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和物资,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区人民政府、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国家电网天津城南供电分公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

6)新闻舆情组: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公安津南分局、区委网信办、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区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公安部门等单位对网上舆论加以引导。

7)专家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应对方案;参加燃气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

2.4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负责建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应对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负责指导村(居)委会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辖区燃气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配合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2.5 燃气经营企业职责

燃气经营企业指在本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负责建立燃气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等突发事件风险源的应急预案编制,以及与市、区燃气专项预案衔接和备案工作;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装备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总结;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专业处置工作;负责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负责供气恢复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6 重要燃气用户职责

重要燃气用户指大型供热站、不可中断供气的燃气用户。负责制定本单位停气、减量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加强对燃气设施操作维护人员的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负责本单位燃气事故的预防、处置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确保燃气安全。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

建立完善津南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突发事件监测防控体系,加强燃气行业风险隐患监测。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有关部门、单位保持联络畅通,及时掌握本区燃气行业的安全运行相关情况。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内部监测制度,保证数据共享系统的正常运转,保障采集、上传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信息。

2)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队等有关部门通报的燃气安全信息。

3)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的燃气安全信息。

4)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燃气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5)其他渠道获取的燃气安全信息。

3.2 预防

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体预防工作,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加强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2)实施《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定期对燃气运行设施进行监管检查;

3)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总结,并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建立燃气设施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隐患排查;

5)企业要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关键燃气设施的安全监控;

6)企业定期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燃气设施的泄漏检查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

7)企业定期进行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8)企业要加强燃气管网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和市政道路施工现场燃气设施的安全监护;

9)企业应加强用气负荷数据库建设,做好燃气用气量的预测工作。

3.3 预警级别

根据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等突发事件,将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4 预警的发布、解除与调整

3.4.1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和解除。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2)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可以通过通信、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4.2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作出调整。

3.5 预警响应措施

3.5.1 根据市、区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3.5.2 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送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对于要求核报的情况,必须在20分钟内进行反馈,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发出指令,及时汇总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2 信息内容

1)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气源介质、设施名称、泄漏程度和联系人方式;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5)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1.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4.2 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镇街和事发单位要第一时间启动先期处置方案;燃气经营企业要迅速调集应急队伍、器材、设备赶赴现场,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人员疏散、关闸断气、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根据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底分为一级、二级2个等级。

5.2 响应启动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区级二级应急响应。

5.3 响应调整

对涉外、敏感区域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突发事件有可能转化为燃气供应中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的响应等级及处置措施。

当燃气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已超出本级指挥部控制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启动突发事件升级程序。

5.4 处置措施

5.4.1 重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类事件

区指挥部、属地镇街和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工业用户限供、停供的协调及宣传引导工作,密切配合市指挥部应急供气协调工作。

2)燃气泄漏及着火爆炸类事件

区指挥部、属地镇街和管委会组织实施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开辟抢险车辆绿色通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证居民、医院、学校、养老院等用户的用气。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5.4.2 较大及以下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类事件

因上游供气单位设备故障或资源短缺造成的燃气中断,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城市管理委等部门立即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确保尽早供应。

因燃气经营企业设备故障造成的燃气供应不足或供应中断,区城市管理委立即与辖区内其他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协调对接,做好应急供气的协调工作。

镇街做好辖区内燃气用户限供、停供的协调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证事件区域内居民、医院、学校及不可中断等用户的用气。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2)燃气泄漏类事件

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抢险救援组

区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燃气起火爆炸。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泄漏抢险抢修工作;组织泄漏抢险抢修后的燃气供应恢复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发生燃气泄漏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秩序维护组

公安津南分局组织开展警戒范围设置,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进行人员疏散等工作;做好燃气泄漏现场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组织交通管理队伍针对燃气泄漏现场建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后勤保障组

区人民政府和镇街组织实施燃气泄漏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开辟抢险车辆通道,维护社会稳定。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队伍进入燃气泄漏突发事件的现场开展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区指挥部。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为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应急运输车辆保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涉及公路交通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设立抢险车辆“绿色通道”相关工作。

区气象局组织专业人员预报燃气泄漏气体移动路径。

专家组

制定科学应急处置对策供区指挥部领导决策;开展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3)燃气着火爆炸类事件

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抢险救援组

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进行火灾控制与扑救等救援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爆炸着火抢险抢修工作,组织抢险抢修后的燃气供应恢复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燃气着火爆炸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对发生燃气着火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特种设备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开展燃气着火爆炸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修、废墟清理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秩序维护组

公安津南分局组织开展警戒范围设置,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进行人员疏散等工作;做好燃气着火爆炸现场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组织交通管理队伍针对燃气着火爆炸现场建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后勤保障组

区人民政府、镇街组织实施燃气着火爆炸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开辟抢险车辆通道,维护社会稳定。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为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应急运输车辆保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涉及公路交通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设立抢险车辆“绿色通道”相关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队伍进入燃气爆炸着火事件的现场开展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

信息舆情组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委网信办、公安津南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管理局、镇街等相关单位做好新闻舆情引导和网络监管,依法打击散布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专家组

制定科学应急处置对策供区指挥部领导决策;开展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5.5 新闻与舆情应对

5.5.1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5.5.2 在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下,信息舆情组负责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5.6 应急结束

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经有关机构和专家评估,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现场处置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各参与单位有序撤离现场。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突发事件中受损的燃气设施;负责调度气源及时恢复燃气正常供应;负责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恢复情况。

6.1.2 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房屋、电力、供水、供暖、道路、桥梁、通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评估,并及时进行设施修复工作。

6.1.3 区人民政府、镇街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燃气设施的修复恢复工作。

6.2 调查评估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根据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后,调查评估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在事件结束后30日内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6.3 应急救助

6.3.1 区人民政府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民政部门积极组织救济救助,确保受灾用户的基本生活,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6.3.2 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燃气经营企业、事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区城市管理委牵头,建立不少于30人的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救援的能力。

7.1.2 镇街牵头,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自救互救、人员疏散、秩序维护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7.1.3 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燃气应急抢险队伍;重要燃气用户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自救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队伍要服从区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7.1.4 当燃气经营企业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区城市管理委应建立燃气行业企业名册;做好区级应急物资信息的统计工作。

7.2.2 区指挥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可在各燃气经营企业间紧急调用设备、物资和场地。

7.2.3 区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物资保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7.2.4 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供气方式和供应规模配置必需的燃气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完善的应急物资管理制度;每半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物资保障情况。

7.2.5 燃气经营企业应配置移动式(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供气保障设施,保证不可中断用户的燃气供应。

7.3 资金保障

7.3.1 区人民政府、镇街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7.3.2 燃气经营企业要将应急装备购置、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7.4 技术保障

7.4.1 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燃气发展规划中应急气源的编制;配合市应急气源设施的建设,建立完善本区应急气源储备和启动机制。

7.4.2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燃气经营企业逐步实施本区燃气主干燃气管网的互联互通,满足不同区域、不同企业间应急气源的相互调度供应。

7.4.3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不可中断用户应急供气工作;负责不可中断用户燃气应急接头的建设,遇有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突发事件时,可连接移动式(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供气设施实现应急供气。

7.5 通讯保障

7.5.1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通讯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

7.5.2 区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提高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7.6 避难场所

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本区现有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7.7 宣传教育

7.7.1 区城市管理委、镇街、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区域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燃气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7.2 区教育局负责对中小学校学生进行燃气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燃气安全意识。

7.7.3 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老年人燃气安全用气和应急知识的宣传,逐渐完善老年人燃气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7.8 培训

7.8.1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本区域燃气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定期对燃气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组织能力。

7.8.2 燃气经营企业、重点燃气用户定期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管理

8.1.1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1.2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燃气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2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练。

燃气经营企业每半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演练,并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完善燃气应急处置方案。

重点燃气用户应根据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8.1.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1.4 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据本预案,编制本单位燃气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要求报送属地政府和区城市管理委备案,同时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8.2 预案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有效期5年。


附件: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

一、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市日供气缺口达10%以上,并将持续7天以上;年供气规模在4000万立方米以上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全面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

二、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市日供气缺口达5%以上,并将持续5天以上;在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三、较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市日供气缺口达2%以上,并将持续3天以上;在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连续停止供气12小时以上。

四、一般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市日供气缺口达1%以上,并将持续1天以上。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津南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应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全面提升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及时恢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正常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处置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区处置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服务功能丧失或减弱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专业负责。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各方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应工作。建立统一指挥、专业负责、协调联动、反应灵敏的城市道路桥梁应急管理机制。

2)坚持安全至上,抢通为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立足城市道路桥梁抢险保通,科学、合理、高效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减少交通出行影响。

3)坚持权属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权属,分级开展城市道路桥梁应急处置工作。定期开展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隐患排查,坚决落实隐患整改,加强预警监测,做好风险分析,组织应急演练,落实人员培训,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防控处置能力。

1.5 事件分级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津南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指挥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城市道路桥梁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城市管理委主要领导担任。

2.1.2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本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一般等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参与其他等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实施区属城市道路桥梁灾后重建,参与市属城市道路桥梁灾后重建;负责区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负责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建设管理;落实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救援资金保障;组织区级应急队伍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2 办事机构

2.2.1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下设津南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分管城市道路桥梁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2.2.2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日常工作,开展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组织落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检查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抢险工作;组织召开城市道路桥梁应急工作联席会和联络员会议;对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相关单位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修复;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履行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受损城市道路桥梁抢修及保通;组织对受损供热、燃气设施进行抢修;负责建立城市道路桥梁区级应急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物资、设备储备管理;负责组织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周边范围进行卫生清扫。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指导较大、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现场处置工作;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损毁所引起的突发事件,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负责提供余震监测信息。

公安津南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在事故现场周边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事故现场及附近地域的交通管制、疏导,疏散群众、车辆,引导应急救援车队、设备车辆,保障应急通道畅通;参与事故调查;维护公共秩序。

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救援工作;负责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

区财政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根据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综合研判意见,做好网上相关舆情的调控管控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及时发布气象预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众移动通信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电力公司对因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损毁的电力设备管线进行抢修恢复,负责抢修现场临时用电供给。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同处置房建和地铁、市政道路桥梁、燃气热力管线等在建工程对既有城市道路桥梁造成损坏而引起的突发事件。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有关单位配合做好跨河城市桥梁垮塌、沿河道路毁坏等涉及水务部门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因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供水、排水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办理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抢险特种设备改装作业相关手续。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建立健全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配合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运送;配合做好因公共汽车、出租车等碰撞城市桥梁引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动办:负责协同处置涉及人防设施破坏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各街镇:负责本辖区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组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落实应急救援资金保障;配合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

成员单位数量视突发事件情况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决定增加或减少。

2.4 现场指挥部

2.4.1 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毁损城市道路桥梁养管权属,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落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具体要求,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2.4.2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由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需市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协调的,及时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报告,并请求援助。

2.5 工作组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及工作需要成立下述全部或部分专项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管理局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文件;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长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小组成员由区住房建设委、事发地所在街镇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桥梁抢修及保通工作;组织、调集应急队伍、机械、物资参与抢险;拟定抢修救灾资金补助方案;调查掌握城市道路桥梁受灾情况;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小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津南分局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应急人员、设备、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小组成员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众移动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恢复公共电信基础设施;负责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之间通信保障工作;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宣传组:组长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小组成员由区委网信办、各媒体单位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监督引导舆情,及时缓解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组:组长单位为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小组成员由区城市管理委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恢复重建组:组长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小组成员由区住房建设委、事发地所在街镇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受损道路、桥梁及其他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总结评估组:组长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小组成员由公安津南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所在街镇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专家咨询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专家组建突发事件应对专家咨询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 参与修订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 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 负责对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 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3 预防和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 区城市管理委建立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区城市管理委和各街镇定期开展城市道路桥梁检查检测,及时掌握道桥设施技术运行状况,分析设施运行风险,制定相应措施。

3.1.2 区城市管理委和各街镇加强道桥设施养护维修,及时采取大中修、小修、预防性养护等一系列手段消除设施病害,延长设施使用周期,保证城市道路桥梁抵御突发事件能力。

3.1.3 区城市管理委和各街镇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原则,定期开展城市道路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积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一般隐患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立即配合公安分局、水务、交通等部门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封闭、限行,并采取有效临时性保护措施,建立隐患清单,确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2 监测

3.2.1 加强外部信息监测。区城市管理委及时与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规划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收集可能造成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2.2 加强重大隐患监测。区城市管理委和各街镇按照工作职责,明确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监测和定期巡检,重点对风险源扩展情况、防范措施实施情况、已整改措施有效情况等进行监测和检查。

3.3 预警

及时收集、整理外部预警信息和行业预警信息,对各种灾害、事故可能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造成影响程度进行综合研判,依据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标准及时确定预警等级,统筹运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外部预警信息:区气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规划资源分局等部门发布的气象、地震、地质、洪涝等灾害预警。

行业预警信息: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和道路巡查部门提供的设施垮塌、损坏、中断等信息。

3.3.1 预警分级。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分为四级预警,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3.3.2 发布预警信息。当可预警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黄色、蓝色预警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

初判将要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时,先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将具体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再由区人民政府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待市级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区人民政府进行转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

3.3.3 预警措施

1)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到位,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到岗,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随时关注预警发展情况;发布蓝色预警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副总指挥到位,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到岗,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区各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防御响应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评估设施风险状况。

区各相关部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保证通信畅通,收集、研判各行业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本部门应急防御准备工作。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工具,做好应急准备。

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根据情况,配合公安分局、水务、交通等部门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全部或部分断交、封闭,做好交通疏导。

其他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安全的措施。

2)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到位,区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到位,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协同配合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和市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开展相关工作;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防御响应工作,并按照市级专题会议部署,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配合市城市管理委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评估设施风险状况。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保证通信畅通,收集、研判各行业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本行业本部门应急防御准备工作。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工具,做好应急准备。

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根据情况,配合交管、水务、交通等部门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全部或部分断交、封闭,做好交通疏导。

转移、疏散或撤离预警地区易受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伤害的人员。

其他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安全的措施。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密切关注可预警突发事件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影响情况,按照分级标准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报请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不会造成城市道路桥梁损坏时,立即报请市、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路段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委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报区人民政府。

4.1.2 接到报告后,区城市管理委立即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并随时续报突发事件发展情况。

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总指挥进行报告,同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并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区委、区政府按照规定时限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1.3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事发路段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首先到达事故现场,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展开应急处置行动。对受损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实施临时加固防护,配合交管部门对受损设施区域周边进行封闭同时进行交通疏导。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动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应急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根据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权属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2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等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等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5.1.1 一级应急响应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区各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需要,及时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申请支援。

5.1.2 二级应急响应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区各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5.2 处置措施

当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5.2.1 一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1)运输保障组组织消防、卫生健康、交通部门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2)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道路养护、公安部门迅速查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受损部位、受损程度,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对受损设施区域周边进行封闭,同时进行交通疏导。

3)后勤保障组组织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

4)运输保障组组织交通、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调度抢险救援车辆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员、物资转运,确保人员及时救治,物资及时到达。

5)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道路养护部门抢修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

6)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通信、水务、电力、城管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7)后勤保障组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后勤保障组组织民政部门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9)后勤保障组组织财政、应急部门启用应急资金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新闻宣传组组织宣传、网信部门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1)后勤保障组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事发路段现场的公共卫生监测,加强现场消杀,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12)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2.2 二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1)运输保障组组织消防、卫生健康、交通部门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2)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道路养护、公安部门迅速查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受损部位、受损程度,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对受损设施区域周边进行封闭,同时进行交通疏导。

3)后勤保障组组织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

4)运输保障组组织交通、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调度抢险救援车辆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员、物资转运,确保人员及时救治,物资及时到达。

5)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道路养护部门抢修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

6)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通信、水务、电力、城管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7)新闻宣传组组织宣传、网信部门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8)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3 应急结束

5.3.1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总结评估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勘查,评估后,确定受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修复完成或受损部分对周边区域影响得到完全控制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3.2 特别重大、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在市城市道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后,同步宣布结束应急工作。较大、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3.3 应急结束后,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单位解除应急措施。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重建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恢复重建组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实施,对受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维修加固,对毁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重建。

6.2 调查评估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按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处置权限,组织各成员单位成立调查小组,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

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根据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包括:区城市管理委组建的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抢险队伍;街镇组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抢险队伍。各应急队伍根据本预案要求,加强应急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挥其在应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抢险队伍承担区内较大、一般等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通和灾害恢复重建工作。超出区级应急队伍处置能力的,应申请市级应急队伍进行增援。

7.2 物资设备保障

区城市管理委应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7.2.1 物资设备种类

应急物资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物资主要包括装配式钢桥、大型型钢、钢板、钢管桩、木材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区城市管理委应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7.2.2 物资设备管理

应急物资设备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统一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委进行代储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储备单位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

7.3 资金保障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城市管理委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区域内的通讯进行保障。区城市管理委配置计算机指挥终端、专线电话、数字对讲机、卫星电话以及其他有效应急通讯设备,保障指挥机关、事发现场指挥部及其重要场所的通讯。

7.5 宣传培训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宣传普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各成员单位组织应急队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升队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中城市道路桥梁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的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各种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设施是指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道、隧道等各种桥梁。

8.2 责任和奖惩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承担。

8.3.2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结合实际和城市道路桥梁行业特点,重点对船舶碰撞城市桥梁、地震造成城市道路桥梁损坏、施工作业不当造成城市道路桥梁损坏等突发事件进行抢修保通应急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8.3.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快速路、城市桥梁因路面塌陷、桥梁倾覆、垮塌、断裂等事故导致设施完全阻断,对事故区域及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快速路道路、桥梁设施因路面塌陷、桥梁倾覆、垮塌、断裂等事故导致部分阻断、主干路完全阻断,对较大区域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主干路因路面塌陷、翻浆等事故导致部分车道阻断,城市次干道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次干道因路面塌陷、翻浆等事故导致部分车道阻断,城市支路及背街里巷道路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明显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津南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造林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务院办公厅188比分直播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南政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1)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1万公顷以上。

2)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3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05万公顷以上。

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不在本预案的适用范围内,按照国家林草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及有关应急预案处置。

1.4 灾害分级

按照《天津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划分。

1.5 工作原则

按照实际情况,分别施策,系统治理,严格监管,实行疫情防控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将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各级林长目标考核体系,全面落实各级林长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和跨区域协同合作,构建联防联控高效运行机制。坚持党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坚持依法规范,整合资源。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区级指挥机构

设立津南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控指挥部),组织开展本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指挥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区城市管理委主任。

2.1.2 区防控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188比分直播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研究拟定本区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处置较大、一般级别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研究部署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防控指挥部办事机构

区防控指挥部下设津南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控办),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区防控办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2.2 区防控办的主要职责

组织修订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日常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落实区防控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协调、指导区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检查区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2.3 成员单位

区农业农村委:承担区防控办的工作,协调区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防控指挥部指挥下,对城市建成区以外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开展应急处置;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组织相关单位对疫区现场内相关设施实施防疫处理。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开展应急处置。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灾害应急处置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处置疫情所需物品的运输调度,保证所需物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并与区防指办共享“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情况信息,相关检疫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区财政局:负责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公安津南分局:负责疫区道路封锁、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社会稳定。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污染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通报环境污染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邮政津南分公司:在灾害应急处置中加强与区农业农村委的配合与合作,指导全区邮政快递企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查处工作。

区委网信办:根据各相关部门综合研判意见,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相关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及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工作。

区水务局:在区防控指挥部指挥下,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检疫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街镇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市防控指挥部组织协调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控指挥部报告,并请求援助。现场指挥部下设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治安组、宣传组。各组组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防控组:负责现场防控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现场的指挥、监督和处置。(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气象局)

检疫封锁组:负责对事发地现场和相关的码头、车站、道路等场所进行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疫区内相关设施实施防疫处理,对进境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委、事发街镇经开区管委会

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负责灾害甄别、疫情确认等。(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委、事发街镇经开区管委会

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负责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事发街镇经开区管委会

治安组:负责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实施疫区的封锁、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组成部门:公安津南分局、事发街镇经开区管委会

宣传组:根据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组成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农业农村委)

2.5 专家组

专家组由区防控办负责组建,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相关专家咨询组为基础,区防控办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对无法确认和鉴定但怀疑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种类,进行鉴定及风险评估。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1.1 监测体系

区防控办及各成员单位加强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搜集汇总和预测分析机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趋势预测;健全监测队伍,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体系。

3.1.2 监测机构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各街镇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组织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汇总、分析监测信息,统一上报区防控办。

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及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

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及时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提出防治方案;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各街镇经开区管委会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按照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3.1.3 鉴定

区防控办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对本辖区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进行鉴定;对于无法确定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交由市防控办组织鉴定。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根据监测和鉴定结果,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事态可能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2)橙色预警:根据监测和鉴定结果,有可能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事态可能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黄色预警:根据监测和鉴定结果,有可能发生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且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4)蓝色预警:根据监测和鉴定结果,有可能发生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且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3.2.2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测的基础上,区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自身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黄色、蓝色预警由区防控指挥部发布。在市防控指挥部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后,区防控办根据本区受灾情况判断预警等级,依本预案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报告内容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预警措施

预警发布后,区级防控机构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应对工作:

1)向成员单位通报灾害发生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准备工作;

2)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依情况加大事发地周边地区监测力度,增设监测点和监测人员;

3)组织专家组对可能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4)检查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剂药械,做好防治准备工作;

5)组织力量进行预防,争取控制灾害,减少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可能性;

6)对灾害发生原因开展调查,并对预防工作进行评估,对于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4 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区防控办发布预警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根据专家组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等级。

对于达到黄色、蓝色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区防控指挥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事发街镇经开区管委会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当确定灾害危险已经解除,应立即解除预警,终止已采取的相关措施。黄色、蓝色预警由区防控指挥部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等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应当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公告。

3.3 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及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4 检疫管理

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产地检疫、复检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对进出灾害发生区域的车辆及其所载物品进行检疫和除害处理,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严格管理国(境)外引种审批,加强隔离试种和跟踪监管,防止疫情从国(境)外传入。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现疑似疫情

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区防控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突发或疑似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其隐患后,应立即向区防控办报告。

4.1.2 鉴定与评估

区防控办接到报告后,经核实初步研判属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30分钟内向区防控指挥部、市防控办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区防控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经核实确认属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区委、区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时限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控指挥部报告。

属于疑似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报请市防控办进行有害生物种类鉴定并进行相关风险评估。

4.1.3 信息上报

在送检时间内,区防控办要严密监测疑似事件动向,若事态发展更趋严重、危害程度明显增加,应立即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生物名称、传播方式、危害的寄主植物、事件发生程度、危害程度、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可能的发展趋势等。

4.1.4 毗邻区灾情通报

区农业农村委向毗邻区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

区农业农村委接到市规划资源局188比分直播毗邻区林业有害生物灾情的通报后,需本区启动应急响应的,要在30分钟内向区防控指挥部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做好处置准备。灾情对本区暂不构成威胁,需密切关注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区防控指挥部,并通知有关街镇及其他有关单位,做好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准备工作。

4.2 先期处置

确定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区防控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除治队伍,开展除治工作,控制灾害蔓延。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等相关单位,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区防控指挥部可调集各类专业防控力量参与灾害处置,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区防控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到达现场,开展灾害处置和扑救工作。在防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政府要做好宣传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事故。

4.3 应急响应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按照灾害级别,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时,由区防控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防控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区防控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要统筹考虑老年人的需要,提供突发事件风险提醒、受灾人群转移安置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处置措施。

4.3.1 分级响应

根据疫情报告,区防控指挥部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区防控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1)一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级别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启动一级响应。区防控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成立现场指挥部,互相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灾情向市规划资源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发生地所在街镇

2)二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级别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启动二级响应。区防控办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成立现场指挥部,互相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灾情向市规划资源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发生地所在街镇

4.3.2 市防控指挥部启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后,本区依实际情况进行响应。

4.4 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林草局和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建立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控办配合区委宣传部成立宣传组,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和口径,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宣传组负责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较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防控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专业防控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区防控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清理现场、后续防治、恢复受灾林分等工作。区财政局及时拨付专项救灾补助资金。

5.2 调查评估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评估工作在市防控办组织下开展,区防控办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防控机构。区林业主管部门应组建区级林业应急除治专业队伍,负责组织培训和演练。加强人才培养,建立高素质的林业应急除治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执行市和区分级响应、二级联动的应急防控处置工作机制。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应急除治队伍的日常管理,当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由市或区防控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要组建各自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除治队伍,当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由区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6.2 物资保障

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林木种苗及木材除害设施、物资储备仓库、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药剂、器械等有关物资的储备。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由区防控机构统一调配。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和各街镇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各自所需防治药剂药械储备工作。发生灾害时,按照灾害等级,由区防控机构统一调配。

6.3 技术保障

区防控办掌握本区及周边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威胁,及时与市规划资源局等部门进行沟通,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和各街镇经开区管委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管辖范围内及周边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威胁,及时与区防控办进行沟通,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经费保障

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区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对口原则给予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行动所需资金筹集工作,同时,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6.5 通信保障

区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镇经开区管委会建立、完善林业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7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

区委宣传部、区防控办、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各街镇经开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林业有害生物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2 培训

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各街镇经开区管委会每年应对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技术与能力。

7.3 应急演练

区防控办定期对各区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机构建立、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技术保障等情况进行检查;本应急预案至少一年组织一次实战演练,提高灾害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承担。

8.2.2 预案修订

区防控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区防控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防控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3 预案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8.3 名词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国家林草局或市规划资源局明令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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