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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八里台天津市春潭制衣有限公司“3·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津南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14 15:15



津南八里台天津市春潭制衣有限公司“3·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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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日8时10分许,位于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天津市春潭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潭公司)公寓楼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027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2024 年3月8日,津南区政府批复成立津南八里台天津市春潭制衣有限公司“3·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津南区应急管理局、津南区住房和建设委、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津南区总工会、八里台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对该起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事发单位:天津市春潭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25747742C,行业类别:纺织服装、服饰业,该单位成立于2001年3月5日。经济类型:民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于青春,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12号,经营范围:服装制造;服装服饰批发;羽毛(绒)及制品销售;羽毛(绒)及制品制造;皮革制品制造;皮革制品销售;毛皮制品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住房租赁。

(二)事故相关情况

1.事故相关生产经营情况

事故发生前,春潭公司已近二年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将部分厂房及原有职工公寓对外出租。事发公寓楼共有房间62间,事发时,已出租50间。

2.事发部位作业情况

春潭公司临时雇佣工人孙某先对出租公寓楼305房间窗口一侧墙面进行内保温施工。事发前一日,孙某先已完成内保温层及抗裂砂浆作业,事发当天计划对墙面进行刮腻子作业。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过程

通过现场勘察,并结合向公安刑侦部门了解现场勘验情况,事故经过推断为:2024年3月2日上午7时20分许,工人孙先进入职工公寓楼305号房间进行墙面刮腻子作业。8时10分许,孙先打开窗户,左脚踩在窗台上,右脚踩在高凳上,在对窗框上檐作业时,因高凳高于窗台,此时孙先重心在左脚上。同时其左脚鞋底粘有腻子膏,窗台为瓷砖材质,致使其左脚打滑,造成重心失稳后从窗口坠落至楼外与自行车棚中间的过道处。

(二)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及评估

1.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报告情况

3月2日8时30分许,职工公寓租住人员葛某,到自行车棚取车准备上班途中,在车棚过道地面发现一名工人趴在地上,周围有血迹,便电话联系了宿舍管理人员刘某明并拨打了120电话,刘某明到场核实出事工人为孙某先后,向公司销售主管芦某焕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芦某焕接报后也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刘某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随后,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对事发工人进行了生命体征监测,确认该工人已死亡。

2.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评估

事故发生后,春潭公司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人员,应急处置措施得当,同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核实事故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中死亡工人,男,56岁,户籍: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人。工种:普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86)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为105.027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当事工人作业期间,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擅自打开窗户,致使自身处于高处坠落风险环境,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当事工人在高处坠落风险环境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滑措施,也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2.用工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三)相关单位存在的管理问题

春潭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未向施工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二是未对施工情况进行巡查,及时排查施工期间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津南八里台天津市春潭制衣有限公司“3·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1.事故中伤亡人员责任

事发工人孙先在室内作业期间,擅自打开窗户,使其自身处于高处坠落风险环境,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孙先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对其追究相关责任。

2.春潭公司

????一是未向施工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二是未对施工情况进行巡查,及时排查施工期间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春潭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3.于青春

????作为春潭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于青春处罚款上年度收入40%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19861元。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春潭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压实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要加强施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强化作业内容的风险分析辨识,及时如实告知工人作业场所、作业环节中存在的事故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日常巡视、巡查,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八里台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镇属工业园区安全管理。要加强镇域内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特别是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类等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与区住建委的业务沟通衔接,加强上述项目的登记报备工作,借助专职部门、专家的专业力量,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区应急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全区工矿商贸企业检查力度。除强化重点领域企业日常基本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外,也要加强对上述企业辅助生产、生产服务以及厂区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指导与服务。要督促属地有关部门加强巡查,必要时可会同相关单位或专家开展联合安全检查,压实综合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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